請勿違法使用除草劑

農業部提醒農友,非屬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以免違反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遭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現行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
    • 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
    • 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
    • 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
    • 森林(造林地)
    • 花卉(玫瑰盆花)
    • 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
    • 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
  • 農藥資訊服務網:https://pesticide.aphia.gov.tw/information/[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