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畜牧業者預為防災措施
鑒於近年受極端氣候衍生之劇烈天氣變化(颱風、豪雨、低溫等)影響,致農業(畜牧)天然災害頻繁,請畜牧業者妥為因應,預先做好防寒、防風及動物保溫措施,以避免寒害造成損失。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件)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第1項)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除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情形外,其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會、漁會協助,逾期不予受理。但災損嚴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受理期限延長五個工作日。二、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勘查,並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得以科學技術輔助之。...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鄉(鎮、市、區)公所救助統計表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轄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將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其抽查,以二次為限。...(第2項)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應配合辦理前項損害鑑定及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