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課

問:婦女生育補助之發放規定為何?

答:
有關婦女生育補助內容,分為臺東縣政府及本所發放等兩部分。臺東縣政府婦女生育補助部分,第一胎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雙生以上及第二胎〈含以後者〉,每胎補助壹萬伍仟元,縣府補助部分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在戶政事務所申請。池上鄉公所關於婦幼福利分為婦女生育補助及兒童生日禮金二個部份,自兒童出生至滿四歲止,計發放六萬元,所以總計是七萬元。

另分別說明發放規定如下:
一、臺東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1.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持續六個月以上。
2.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或無國籍者,其配偶已設籍本縣六
個月以上。前項設籍六個月,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日往前推算。
※補助標準: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胎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雙生以上及第二胎〈含以後者〉,每胎補助壹萬伍仟元。

※申請事宜有關事項:
1.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得於生育新生兒後三個月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並提出申請。
2.婦女懷孕滿六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依前項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並得累計胎次計算。
3.夫妻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為申請機關。

二、池上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

※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補助對象為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者:
1.母或父之一方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2.已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3.未設籍本鄉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新生兒之母或父初次設籍本鄉者,應提供設籍本鄉住屋證明。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母或父其中一方最後遷入本鄉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鄉各村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鄉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補助金額: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申請與發放程序如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向本所社會課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三、池上鄉公所兒童生日禮金:

※發放對象:本鄉四歲(含)以下兒童。
※發放金額:自兒童滿一歲起,每年發放新臺幣壹萬元整,至兒童滿四歲止。
※申請資格:
1.本鄉四歲以下兒童之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得申請本生日禮金。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因故未能實際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 童共同居住之人代為申請。
3.兒童自出生登記設籍本鄉,且申請人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以兒童生日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曾遷出本鄉者。
4.未滿四歲兒童初次設籍本鄉滿一年,且申請人亦設籍本鄉滿一年(以兒童生日日期往前推算),戶籍未再遷出本鄉者。
兒童及申請人初次設籍本鄉者,應提供設籍本鄉住屋證明。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池上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籍配偶則檢附居留證)。
3.申請人及兒童一個月內戶籍謄本(須含詳細記事;外籍配偶無設籍資料則免)。
4.申請人池上鄉農會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人應於兒童生日前後三十日內,向本所社會課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若仍有疑問,可洽本所社會課(電話:862041轉135或133 )